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 宁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刑法的必要性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对于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来十分重视刑法的修改和完善工作。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十个刑法修正案和十三个有关刑法的法律解释,及时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和明确适用。总体看,现行刑法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情况和预防、惩治犯罪的需要。同时,也需要根据新任务、新要求、新情况对刑法作出局部调整。一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安全生产、产权保护、金融市场秩序、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刑法治理和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二是,适应国内国际形势变化和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新斗争需要,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以及知识产权领域等法律的制定修改进一步衔接,需要刑法作出相应调整,以增强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完整性、协同性。三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地方等都提出了一些修改刑法的意见建议,需要修改刑法予以明确和解决,回应关切。
二、起草的主要工作和总体思路
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安排,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有关要求,研究落实具体方案,针对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深入调查研究,会同中央依法治国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反复研究沟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主要问题取得共识,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这次刑法修改的总体思路:一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将党中央决策转化为法律制度。紧紧围绕保障党和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实现、保障改革开放成果和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的要求,更加注重统筹发挥好刑法对经济社会生活的规范保障、引领推动作用。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围绕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加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有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环境、公共卫生等涉及公共、民生领域的基本安全、重大安全。三是,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把握犯罪产生、发展和预防惩治的规律,注重社会系统治理和综合施策。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对一些社会危害较轻,或者有从轻情节的犯罪,留下从宽处置的余地和空间;对能够通过行政、民事责任和经济社会管理等手段有效解决的矛盾,不作为犯罪处理,防止内部矛盾激化,避免不必要的刑罚扩张。四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对刑法作出调整。坚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避免偏离实践导向的修改,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有效执行。同时,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我国社会治理实践。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正案涉及六个方面,共修改补充刑法30条。
(一)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
为进一步强化对劳动者生命安全的保障,维护生产安全,拟对刑法作出以下修改补充:
一是,对社会反映突出的高空抛物、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犯罪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和“出行安全”。
二是,提高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的刑罚,对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拒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类犯罪加大刑罚力度。
三是,刑事处罚阶段适当前移,针对实践中的突出情况,规定对具有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三项多发易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情形,追究刑事责任。
(二)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安全,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衔接,拟对刑法作以下修改完善:
一是,在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的范围做出调整以后,保持对涉药品犯罪惩治力度不减,考虑到实践中“黑作坊”生产、销售药品的严重危害,规定与生产、销售假药罪同等处罚。
二是,总结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等案件经验教训,与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进一步衔接,将一些此前以假药论的情形以及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等单独规定为一类犯罪。
三是,修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进一步细化食品药品渎职犯罪情形,增强操作性和适用性。
(三)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
为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利益,拟进一步完善刑法有关规定:
一是,完善证券犯罪规定。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相适应,保障注册制改革顺利推进,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加大对保荐等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的惩治力度,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二是,从严惩处非法集资犯罪。针对实践中不法分子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从事网络非法集资,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和极大侵害人民群众财产的情况,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
三是,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四)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拟对刑法作出以下修改:
一是,加大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进一步提高和调整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精神。另外,总结实践中依法纠正的企业产权保护案件经验,考虑到民营企业发展和内部治理的实际情况,规定挪用资金在被提起公诉前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是,修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入罪门槛规定,对由于“融资门槛高”、“融资难”等原因,民营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融资过程中虽然有一些违规行为,但并没有诈骗目的,最后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是,修改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门槛,进一步提高刑罚,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惩处。同时,增加规定商业间谍犯罪。
(五)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
为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和需要,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制定相衔接,拟对刑法作出以下修改补充:
一是,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一步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罪调整范围,补充完善构成犯罪的情形,增加规定了拒绝执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运输疫区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为。
二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生物安全,防范生物威胁,与生物安全法衔接,增加规定了三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等。
三是,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六)其他修改完善
一是,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英雄烈士名誉,与英雄烈士保护法相衔接,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二是,加大对污染环境罪的惩处力度,增加规定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开垦、开发或者修建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
三是,适应军队改革情况,对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范围作出完善,明确军队文职人员适用军人违反职责罪规定。另外,根据军事犯罪审判实践和需要,进一步调整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刑罚结构,保持罪刑均衡。
在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方面还提出了其他一些修改刑法的建议。考虑到这些问题,有的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有的可以适用刑法其他规定惩处;有的可以在法律适用中进一步明确,未列入本草案。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编辑:陈德均